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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故意撞伤他人 不属防卫过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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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贺炳仁  发布时间:2011-06-01 16:56: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0530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接其朋友的电话,驾驶小轿车赶到衡山县开云镇某宾馆门口,与陈某等人发生争执。陈某等人持刀追砍王某,王某则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王某见被害人刘某一伙人从宾馆门前的岗亭处冲过来拦截车子,王某便驾车直接撞向拦截的人,刘某一伙人躲开,王某的车已经冲到路基上见未撞到人便将车倒退,刘某一伙人再次去追王某,王某再次驾车撞向刘某一伙人,并将刘某撞伤。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案发后,王某赔付了刘某医药费2700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了刘某的医药费用30000元,刘某向法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王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驾车撞向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没有撞到人后,完全可以从其他方向离开,但王某见刘某等人再次追过来时,便再次驾车撞向刘某等人,其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