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驾车撞向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没有撞到人后,完全可以从其他方向离开,但王某见刘某等人再次追过来时,便再次驾车撞向刘某等人,其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驾车撞向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没有撞到人后,完全可以从其他方向离开,但王某见刘某等人再次追过来时,便再次驾车撞向刘某等人,其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