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假身份证并骗取他人钱财犯罪上诉案件,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人李立淼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立淼与张岳林、刘团球以被害人资小玉洽谈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资小玉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办理信用卡,采以掉包手段,骗取资小玉现金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立淼与张岳林、刘团球分工合作,李立淼积极参与并多次出面与被害人进行洽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主动退回赃款,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立淼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有罪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立淼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李立淼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李立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立淼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主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诉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