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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诱发疾病死亡 同饮者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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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铁军  发布时间:2011-06-10 09:39:43 打印 字号: | |

朋友母亲40岁生日,相好者聚会祝贺,宴席上开怀豪饮,一争强好胜者醉酒诱发疾病不治身亡,死者父母向同饮者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同饮者10人告上法庭,索赔213,200元。近日,祁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死者高某自负六成责任,10被告分别赔偿二原告24945.33元、12472.66元、3118.17元不等,并互负连带责任。

原来,死者高某与10被告系朋友关系,相处不错。2010123被告高某母亲40岁生日,相好的朋友闻讯相聚祝贺。宴席上,众好友敬完寿酒后,一好事者提议在场者分成两派斗酒,其中高姓为一派,杂姓为一派,高姓以死者高某为代表,杂姓以李某为代表。在喝完30瓶啤酒后,双方觉得还不尽兴。被告李某便从超市购来2瓶一斤装520红星二锅头白酒。

死者高某用一次性塑料碗倒满两碗,便与被告李某各喝一碗,接着又喝下第二碗,被告李某喝完第二碗后便呕吐,之后回店睡觉去了。死者高某兴奋不己,还抓起蛋糕乱打。宴毕,死者高某因身上有奶油,便到洗漱间冲洗,弄得浑身湿透,瘫坐于地。被告段某、高某见状便帮其换上衣服,扶到椅子躺着,然后到药店寻找医生未果。其他人则将死者高某扶到被告李某床上让其睡觉。次日5时许,被告李某发现死者高某脸色异常,便叫来被告高某、申某、屈某,开车将其送往县城医院抢救。当送到县人民医院时,高某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其死于急性出血性胰腺炎、急性肺淤血、肺水肿、肺出血等疾病,醉酒系疾病突发的诱发因素。该案虽经当地政府、司法所、派出所调解未果。死者高某死亡所产生的物质性损失经祁东县法院核定为118,408.3元,另酌情考虑二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好友母亲生日,相好者相聚祝贺,在酒席中互相敬酒并无过错。但敬酒之后把人员分成两派进行斗酒,就不应该。喝酒过量会对人的身体造成损害,甚至会因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死者高某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应有自知之明,但其未注意,饮酒过量以致酿成悲剧,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之其系急性胰腺炎和心肺疾病致死,醉酒系疾病突发的诱发因素。饮酒行为与死者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共同原因,饮酒行为只是诱因,是次要原因,其醉酒行为和自身疾病是重要原因。被告李某在大家喝完30瓶啤酒后,又买来2520白酒继续与死者高某斗酒,导致高某饮酒过量,出现醉酒现象,其过错在众被告中要大些;被告高某作为主人,对斗酒行为没有予以有效劝阻,出现醉酒现象后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对死者高某的死亡有过错,其责任大于其他被告;其他同饮者对斗酒行为亦没有有效劝阻,高某醉酒后亦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还将其安排与同样醉酒的被告李某同睡一床,客观上造成未能及时发现高某身体异常和错过了及时抢救的良机,因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过错。二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请求众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明显过高,死者对自己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可减轻众被告的赔偿责任。10被告的共同饮酒行为导致高某死亡,系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死者自负60%的责任,10被告负40%的责任较为合理,众被告的责任中,确定被告李某负40%,被告高某(主人)负20%,其余8被告均负5%的责任为宜。据此,祁东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场喜宴演变为一幕悲剧,令人痛定思痛,它警醒我们:贪杯者不要争强好胜,饮酒要有度,要文明饮酒,量力而行,别乐极生悲。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