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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资料是否能单独作为法院认定夫妻关系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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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1-06-10 09:44: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7727被执行人梁某无证驾驶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报废无牌大货车与申请执行人之子陈滔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滔当场死亡。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车主以及挂靠在腾升车队作为被告诉之法院,经一审、二审。判令被执行人梁某某、曹某某、腾升车队连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199045.04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

2009121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曹某某下落不明,而腾升车队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向法院提供腾升车队的工商登记及户籍资料,证明李某(女)与谢某既是该车队的合伙人,又系夫妻关系,请求法院追加该二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追加了李某与谢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谢某既不是腾升车队的合伙人,更不系夫妻关系,向法院提供了腾升车队因虚假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依据。执行法院于2010727在民政局婚服中心未能查询到李某与谢某的婚姻登记。但仍以户籍资料为由驳回了李某的异议。李某仍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户籍资料是否能单独作为以夫妻关系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第一种意见认为:户籍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追加依据。理由是:户籍在辞海中解释为 “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所谓册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户口登记簿”。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户籍都是由政府部门设计制订的,具有权威性,且户籍的登记是需要核实相关资料为前提,如夫或妻的登记需以结婚证为依据,核实后才能以夫妻名义登记。由于我国的婚姻登记尚在完善过程中,以前登记的资料存在缺失的可能,如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户籍资料应可以作为夫妻关系的依据追加。

第二种意见认为:户籍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追加依据。理由是: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户籍登记仅仅表明户主名下家庭成员间的构成与关系,但由于这种户籍状态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如:家庭成员的迁出、夫妻关系的解除等等。如果在不审查其夫妻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形式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导致民事纠纷,况且作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薄,仅仅表明的是一种户籍登记的即时状态,不能取代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机关所出具的结婚证,两者属于不同的性质,代表不同的证明效力,申请执行人仅提供户籍资料证明其二人的夫妻关系,其证明力较低,需要以其他的证据来予以佐证。

第三种意见为:户籍资料不能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依据。户籍资料从法律意见上说只是表明户主名下家庭成员间的构成与关系, 这种户籍状态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虽然该户籍资料由政府部门设计制订的,具有权威性,且办理程序从法律规定上也应当有相关的依据才能予以登记,但实践操作中,户籍部门对相关依据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甚至有人情关系而徇私登记的可能。而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应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为准,没有进行登记即无夫妻关系。因此户籍资料不能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