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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恶意诉讼识别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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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任志恒  发布时间:2011-06-10 09:52:51 打印 字号: | |

 商事恶意诉讼是相对商事正常诉讼而言的,是指商事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损害对方或案外人利益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

这类诉讼有以下特征:一是主观上有恶意,即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为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二是方法上阴险,即试图以诉讼这种合法形式,借法院之手实现非法目的。三是行为上虚假,即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欺骗、蒙弊、误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四是危害后果严重,即不仅导致他人经济利益损害,更为严重的是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也是导致法院被受害人上访缠诉甚至索赔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司法形象。

商事恶意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审判人员在甄别商事恶意诉讼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把握初审环节,善于发现疑点。

初审环节应有警惕的目光,宁可信其可能有诈,不可轻易信以为真。遇到下列情况应考虑当事人有恶意诉讼的可能:

1、规避法定管辖。当事人故意选择与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无关联的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也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是双方恶意串通避开知晓事件真相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监管。从而蒙骗受诉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2、无讼而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异议,甚至原、被告双方主动到法院要求调解并能随即达成协议的。多见于被告为了转移自己的财产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或逃避国家规费,而串通他人为原告起诉自己,然后通过调解或判决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3、合同利益失衡。表现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以过高或过低的合同价格成交,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并故意造成违约事实的。多见于代理人、代表人、挂靠人与他人内外勾结,故意签订于对方有利于己方不利的合同,通过对方起诉,判处己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和被挂靠人承担不利后果。

4、原告证据充分,但被告就是不服的。该类案件原告一般都能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出具的领条、收条、欠条、承诺等所谓铁证,而被告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并提出另有原由的。有可能是原、被告双方事前为应付其他事项而制造的虚假证据或该销毁的证据未销毁。原告见有空子可钻便弄假成真,使被告有口难辩,利益被损害。

二、把握证据收集环节,善于发现事实。

把握证据收集环节要有贪婪的心态。宁可收集的证据无用,不可有用的证据遗漏。恶意诉讼关键就是隐瞒事实真相,使法院在受欺蒙的状况下按起诉人的意图作出有利于他的错误裁判。故法院要竭尽以下各途径尽可能的查明事实真相。

1、兼听。即审判人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对案情细节的陈述。不仅要听取重要内容的陈述还要听取所谓不重要甚至看似无关的内容的陈述。不仅要听取有意识的陈述,更重要的是要留意无意间流露出的陈述。因为无意识流露的案情才更有可能是事实真相。

2、细看。首先看诉讼态度,一方面恶意诉讼怕夜长梦多,主张快速结案并积极创造结案条件。另一方面怕法院盘问事实真相,往往当事人自己借故不露面而是由代理人出面,关键证人也只是提供书面证言,不出庭对质。其次看诉讼行为是否自然得体。恶意诉讼方遇有对方反驳或法院盘问往往会有恐慌焦虑、局促不安、搪塞、回避、做作等非常表现。再次看证据是否真的充分,对对方不持异议的案件即使有合同、欠条等所谓重要证据,也要责令其提供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证明货物转移、资金流动、资金来源、产生纠纷的过程等证据。

3、多问。审判人员审讯当事人及证人一般有三种方式即询问、盘问和质问。这三种方式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询问用于对案情一般性了解,宜开放式、诱导式发问,尽可能创造宽松和谐的问话环境。这样有利于被问话人多谈论案情,也不易被其揣摩到审判人员的问话意图,有利于引蛇出洞。盘问在审问疑点时使用,一旦发现疑点要一问到底,不可给被问话人留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这叫做跟踪追击。质问是在发现回答自相矛盾或回答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时要责令相关人员作出解释,不能解释或解释没有道理就可以从中发现问题,让说谎者不能自圆其说,原形毕露。为了达到理想的问话效果,审判人员在盘问或质问前要制作提纲。

4、详查。对于恶意诉讼,法院要积极主动介入调查,不受当事人申请调查的限制。对于有资金流转的要到银行或相关部门查实资金来源和流转情况。商品房交易要到有关部门查明是否有预售登记等,对关键证人要在庭前调查核实。

5、暗访。要到当事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案件纠纷发生地深入走访基层干部和知情群众。

三、把握分析环节,善于去伪存真。

把握分析环节要有谨慎作风,宁可反复推敲费神,不可盲目就简图快。

1、要把握方法。首先要理性思维而不感性思维。即要考虑问题的复杂性,深刻分析事物的本质,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双方主动到法院调解,感性思维的结论是案件容易,双方无争议可以调解结案。但理性思维则会告诉我们既然双方无争议,为什么要打官司呢?这其中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阴谋。再如有的案件看似原告证据扎实充分,但被告就是不认可。感性思维的结论是被告无理狡辩,理性思维的结论是既然原告证据如此强硬,被告却不认可,很可能被告恰恰是被冤枉的。其次要开放式思维,不要封闭思维。即要放开思路,对可能存在的案件情况进行大胆的假想和推测。尽管实有的真相只有一个,但我们是在案后对已经发生的案情进行推断,案件的真相存在于多种可能之中。如果封闭思维对可能存在的案情只作某种推测,就很有可能把案情真相排除在我们的视线之外。只有把案情存在多种可能进行大胆设想后,逐一分析存在各种可能的合理性,然后排除不合理的推测,选择最合理的推测。最后要辩证思维,不要机械思维。即要全面、客观、深入细致的思维,不能片面、主观、粗线的考虑问题。因此,审判人员要多学习辩证法,努力掌握哲学、心理学、逻辑性等相关知识并不断在审判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去认真体会,使自己思维保持快速敏捷和正确状况。

2、要抓住关键。分析判断的关键是要抓住证据,使分析建立在证据的支撑上。大致可按三条主线来考虑。首先按诉方证据设定案情,拿辩方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来推翻设定。即以诉方证据为盾,以辩方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为矛。如不能推翻,原则上可以采信诉方的证据,否则不然。其次按辩方证据设定案情,拿诉方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来推翻设定。即以辩方证据为盾,以诉方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为矛。同理,如不能推翻,原则上可以采信辩方的证据,否则不然。最后按法院调取的证据设定案情。法院调取的证据多来源于非利害关系人,可信度较高,但也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3、要符合情理。一般说来依据证据作出的推断可以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但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要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因此依据证据推断的初步结论是否准确真实还要接受是否符合情理的检验。第一要符合人性,人的本性有善有恶,性格也有缓有急。但人的共性是趋利避害,人可能作出没道理的事,但不会作出不合常理的事。推测事物是否符合人性,审判人员要假定自己是当事人,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特定时空条件,看自己会怎样想怎样做。如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接受明显对自己不公的诉讼主张本身是不符合人性的,因而这些异常情况的出现可以反推为另有其他缘故。第二要符合事理。商事活动及诉讼活动虽纷繁复杂,但并不是无规可循。认定事实要尊重和符合商事活动及诉讼活动的规律和习惯。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债务案,原告称被告欠其债务9000元,向法院提交了欠条,法院一审依据欠条判令被告还款。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被告一直不服。被告申辩的理由是欠原告债务已经偿还,只是原告当时未找到欠条,称找到后再退欠条给被告。因双方关系很好,事后一年多双方相安无事。被告淡忘了此事,不想原告又突然提起诉讼,要求他再次还款,请求法院申冤。笔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告既然持有被告的欠条,不先向被告催讨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当事人一般会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只有协调不了后才起诉的诉讼习惯,即原告的行为不符合事理。由此推断出,原告正因为已经收回了欠款,再次催讨被告必定不会同意,所以才不向被告催讨而直接起诉。基于这些认识,笔者详细核查了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据线索,进一步查明原告曾有过利用他人欠条做文章的劣迹,原告曾借款二万元给其母舅做生意,不久其母舅将欠款如数偿还给原告,原告也当着其母舅的面将欠条撕毁,可谁知原告撕毁的是欠条复印件,原件仍保留着准备过段时间后再起诉母舅还钱。事情被其妻和母亲知道后受到严厉谴责,原告才被迫将欠条原件退还给母舅。在掌握大量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偿还了原告欠款后,依法改判原告败诉。被告特地送来锦旗感谢法院为他申了冤。原告也心服口服,社会效果很好。第三要符合公理。法院分析判断案件要尊重定理定律,反之则证明分析判断是错误的。因而审判人员不仅要掌握法律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