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燕、梁某、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十个月、六个月,并判赔相关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燕、梁某。
被告人刘某燕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梁某某的父母赔偿了7000元给黎某,被告人周某的父母赔偿了15000元给黎某,被告人梁某的父母赔偿了14000元给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燕、梁某、周某与他人无视法律,随意殴打黎某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燕、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刘某燕系累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梁某、周某的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刘某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周某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