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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维权”遭殴 三小青年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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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1-06-13 10:06: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燕、梁某、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十个月、六个月,并判赔相关的经济损失。

2010112817时许,黎某开自己的出租的士途经耒阳市发明家广场海盗船溜冰场地段,遇被告人刘某燕与刘某、“小杰”及另三名女子同时拦车,黎某将车停在三名女子边,刘某燕等三人冲过去,以黎某拒载为由,将黎某的车侧玻璃砸烂,并威胁黎某。黎某怕挨打,就开车往前走,刘某燕、刘飞、“小杰”又另外打一辆的士走。黎某不服,开车跟在后面。刘某燕三人发现后,在城区转了一圈,见黎紧追不放,刘某燕就叫“小杰”联系被告人梁某喊人到发明家广场海盗船溜冰场等,后被告人梁某纠集被告人周某与梁某某(未满16周岁)汇合。黎某也将车停下,黎见对方人多,就从车里拿来一根钢管向被告人刘某燕走去,被告人刘某燕见状,就喊打黎某,刘某燕、刘某、“小杰”、梁某、周某、梁某某就持刀冲上去围砍黎某,同时用拳、脚踢打,将黎某打伤,又砸黎某的的士,而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黎某的伤势为轻伤(偏重),十级伤残。

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燕、梁某。

被告人刘某燕因犯抢劫罪于200311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725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梁某某的父母赔偿了7000元给黎某,被告人周某的父母赔偿了15000元给黎某,被告人梁某的父母赔偿了14000元给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燕、梁某、周某与他人无视法律,随意殴打黎某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燕、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刘某燕系累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梁某、周某的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刘某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周某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