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与母亲讼争房屋案件,该院二审维持了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娟的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雪梅与原告杨娟系母女关系。1990年,被告之夫杨登和从他人处购得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街住宅一套,并于2002年办理了该房产权登记,房屋所有人为被告陈雪梅。2005年9月,原告全额出资对该住宅进行了扩建,建成的新房为二层。房屋建成后,原告杨娟、被告陈雪梅及原告之叔杨登利和原告的表哥陈援朝于2007年10月14日在一起共同协商,达成“杨娟新房产权意见”,该意见载明:经杨登利、陈雪梅、杨娟三方合议,新房二层由杨娟于2005年10月全额出资建成,产权归属杨娟,一楼因拆过旧房,在国家未征收前,出租费归母亲收取。陈雪梅居住在新房二楼,房屋门锁未更换。2010年3月26日晚,原、被告双方为该房面临拆迁补偿问题而发生纠纷,嗣后,原告离开该房在外租住。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讼争房屋的第一层登记在被告陈雪梅名下,并没有发生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仍属陈雪梅所有。原告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主张第一、二层所有权归其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杨娟的诉讼请求。
杨娟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该案诉争的房屋,是上诉人杨娟拆原属于被上诉人旧房兴建的,原旧房登记在被告陈雪梅名下,上诉人杨娟拆旧房建新房时,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本院不宜对其产权归属问题予以确认。原审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诉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