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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积案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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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雁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罗为国  发布时间:2011-06-15 08:39:11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公正与效率”世纪司法主题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进程。“迟到的公正乃是不公正”,执行积案抵消着司法公正,侵蚀着法律这一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成为执行工作中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近年来执行积案现状

执行积案系指超法定执限未结及不当中止的案件,为了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近年来,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清理执行积案,取得了良好效果,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 “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积案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二、执行积案存在的原因透析

1、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想方设法逃避债务。部分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责任往往全家“失踪”,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的局面。在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中,除少数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外,不少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导致查证不清而无法执行。

2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市场运作中存在不可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因素,执行风险就是市场交易风险在执行中的继续。而少数当事人在交易前不够慎重,对对方资信情况和发展前景不做认真核查、评估,遇到被执行人破产、倒闭、无履行能力等情形时仍纠缠法院不放。更有部分申请执行人法律知识缺乏,在起诉时或起诉后,不懂得申请诉讼保全,不懂主动提供财产线索,认为判决后,钱马上就能到位,一切工作都是法院在“单打独斗”。

3协助执行人消极怠慢甚至拒绝配合。在执行案件中,国土、房管、工商、金融等机构的配合必不可少,而少数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拒不接收,对协助执行事项故意推脱、刁难或者拒不协助,有的甚至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4、非法干预。非法干预执行是造成执行积案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少数地方领导为了维护本地利益,置法律尊严不顾,干预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异地执行难”现象。二是人情关系干扰,一些被执行人总是托熟人,找关系,千方百计拖延案件执行或者不让执行。非法干预案件往往讳莫如深,只有承办人、少数领导知情。

5、立法缺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间过短。在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未明确规定什么情形下可以拘留,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难以形成足够的震慑。

6、法院内部原因。一是执行局没有按照上级要求配足级别;二是队伍较弱,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局干警人员配备不足,年龄偏大,个别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同时,执行工作对抗性强,危险大,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特殊的权利,对人身安全缺乏特殊保护,执行人员积极性不高;三是基层法院执行装置配备不足,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局缺乏缺乏必要的录象、录音、警械设备和办案车辆,对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制约。

三、破解执行积案的对策

针对上述现状和原因,可以采取如下有效对策,破解执行积案难题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诚信意识和法律素质。完善执行风险告知制,在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详细阐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躲债不归、无财产可执行等具体风险。改变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将执行的义务一律推向法院执行的陈旧观念,提高其以法律手段协助法院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被执行人诚信教育,树立生效法律文书权威,营造自觉执行法院裁判为荣,抗拒执行法院裁判为耻的舆论氛围。

2、强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抓的“大执行”工作机制的功能。对于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集体闹事、群体上访、暴力抗法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地方领导多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加强法律意识,力戒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3加强执行能力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行员要公正执法,抵制不良风气和人情关系,对现存执行积案逐案分析,寻求解决方案,创新工作方法;发扬千言万语、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的“三千”精神,做到“手勤、嘴勤、腿勤”,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完善执行局内部设置,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强化装备建设,提高法院整体执行能力。

4、加大对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救济力度。针对部分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因加害人无力赔偿而得不到及时赔偿,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地方可以设立财政救济专户,逐年增加救济基金,还可动员社会各界捐助,对基金实行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核定、财政审批的发放制度。

5、认真学习和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新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41施行,法院执行工作要及时适用新的规定:一是实行立即执行制,防止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二是实行法定举证责任制,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应当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是实行重罚制,新法对妨碍执行行为罚款数额是原规定的10倍,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四是建立新的执行威慑机制,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等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法院要迅速融接到全国性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该系统与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防止“法律白条”现象;五是实行新的申请执行期间制,新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院要给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后自行协商履行的机会,减轻双方压力,避免“被迫申请”的情形,并相应调整“执行预立案”、“备案登记制”,做好执行前置工作。

“执行难”已从一个单纯的司法问题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我们相信,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执行难”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这将破除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主要障碍,使各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迎来更加民主,更加法治,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