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侄儿状告伯父返还其父死亡赔偿款案件,二审维持了常宁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曹国成将占有的曹国富的死亡赔偿款29万元返还给原告曹付全。
被告曹国成与曹国富系同胞兄弟。原告李启凤与曹国富于2006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7月25日,生育原告曹某某。之后,曹付全一直随李启凤及曹国富共同生活。2010年5月29日,曹付全之父曹国富在煤矿做工时遇难死亡。事后,曹国成代为参与处理死亡赔偿事宜,从乡财政所领取曹国富的死亡赔偿款297000元,其中7000元用于办理曹国富死亡赔偿及丧葬事宜。2010年6月8日,曹国成从常宁市板桥信用社支取29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2010年7月23日,常宁市法院根据原告李启凤的申请对上述29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启凤的与曹国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李启凤无权主张因婚姻关系而享受财产利益,曹某某系原告李启凤及曹国富同居期间所生小孩,曹国富的死亡赔偿款应归第一顺序继承人曹某某所有。因曹付全系未成年人,李启凤作为原告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财产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曹国成不是曹国富死亡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占有曹国富的死亡赔偿款,曹国成将领取的曹国富的死亡赔偿款转存入其个人账户于法无据,属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曹某某所有,根据相关法律判决曹国富的死亡赔偿款29万元确认归原告曹某某所有,在原告曹某某未满18周岁之前由其法定代理人李启凤监督管理。
曹国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曹某某虽非曹国富与李启凤的婚生子,但其依法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曹国富遇难身亡的所获得的赔偿款,曹某某是其法定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赔偿款理应由其继承所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诉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