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尚未归案,难以区分其主次作用,故按一般共犯处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近日,祁东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尚未归案,难以区分其主次作用,故按一般共犯处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