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层审判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除了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审判以为,其他案件都应适用合议庭审理。该院经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合议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临时拼凑,无责任心。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固定,一般都是临时由庭长指定。事实上一般都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一人自始至终在负责该案的审理工作。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都是开庭时在台上听一听,评议案件时表表态而已。
二是年轻法官唱主角,审判能力不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合一案件都是有一定疑难的案件,按道理应该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但大多数基层法院合议庭的组成往往是以老带新或者以强带弱的组合,年轻法官在里面唱了绝对的主角。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审判长或者是比较资深的法官对案件处理说了算,审判能力弱的法官只能是附和;无意之中,已把合议庭演变成为行政化的机构,丧失了合议庭本来的意义。
三是工作内容不规范,工作不到位。大多数基层法院合议庭工作简化,随意性大,开庭前合议庭少有开展工作,开庭审理中除审判长外,其他合议庭成员表现得无所事事。有的甚至连开庭都不到位;有的则评议不到位,只在书记员按审判长的授意拟制好的评议案件笔录上签个名;还有的合议庭对案件不作公开宣判,仅由主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将裁判文书送给当事人就算了事,即使宣判,合议庭全体成员也不到庭,由审判长或者主办法官一人宣判。
四是组成不及时,工作仓促被动。大多数基层法院无论是对本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一般都是开庭前才确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更是中途上阵,工作完全被动。
建议:
一是加强合议庭组织建设。一个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应当固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性,使之形成工作集体、权利实体、责任主体、形象整体,克服临时组织观念。总之合议庭组织机构应该常态化,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该高素质化,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职责应该法律化。
二是适当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扩大基层法院一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案件复杂、疑难、重大且当事人提出要求时才适用合议制审理。同时保障法院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避免人为地扩大合议制适用范围。
三是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将案件承办入职责限定在程序性事务及合议庭委托的其他事务的办理上,其他职责由合议庭共同行使,明确和细化分工及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职责。
四是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建立独任审理和合议审理的并行考核机制,将对合议庭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转变为对合议庭整体进行考核,将结案数、结案率、案件质量与合议庭挂钩。将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情况和履行合议庭成员职责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五是健全案件评议机制。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如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争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法律适用和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并与考核机制及错案追究制度衔接,防止简单认同附和现象,增强合议成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六是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立案庭以案件流程为重点、审判监督庭以案件质量为重点、纪检、监察部门以廉洁办案为重点的三重监督体系。可建立重点案件督查联席会制度,由纪检组长主持,监察、审监、立案、政工等部门参加,亲临办案一线,实现监督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