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污染指数超标,导致邻居病情加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衡阳中院审结一起居民控诉某大米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周某某曾在衡山县石膏矿工作,1979年11月21日被诊断为二期砂肺。2005年1月4日、2010年8月31日两次被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二期矽肺并肺气肿、肺心病。周某某与妻子黄某的住房相邻开办了一家由被上诉人雷某等人经营的大米厂,2010年8月9日,周某某委托衡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大米厂的颗粒物、噪音进行监测。同月12日,监测到该厂颗粒物一处超标,噪音四处超标。上诉人周某某认为该大米厂的颗粒物、噪音使自己病情加重有因果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等人开办的大米厂产生的噪音、颗粒物已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1类标准,给周某某及妻子黄某某的休息及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周某某要求雷某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及其花费的监测费用及交通费共计2100元予以支持。故判决雷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二、雷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100元。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雷某等人经营的大米厂产生的噪音、颗粒物超过国家规定的1类标准,给上诉人周某某及妻子黄某某休息和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理适当,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