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生存权及受教育权,但陈某为逃避抚养非婚生小孩处心积虑躲到外地十一年,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规定的应尽责任。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依法支付二个非婚生小孩抚养费39900元。
1995年5月,陈某与衡阳县界牌镇刘某相恋后同居生活,并分别于1996年12月和1998年10月生育两个小孩,2000年2月陈某离开刘某一直未归,二个小孩自幼由祖父母抚养至今,现祖父母年事渐高,且体弱多病,无力继续供养二个小孩。二个小孩不得已将生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但被告陈某经几次传唤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二原告生父患精神病无监护能力,而直接抚养二原告的祖父母已逐渐丧失抚养能力,作为生母的被告陈某具有抚养能力,依法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二个非婚生小孩抚养费399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扣划了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36700元,余款将继续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