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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抚养十一年 最终难逃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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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平能 刘洪兵  发布时间:2011-06-29 11:45:09 打印 字号: | |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生存权及受教育权,但陈某为逃避抚养非婚生小孩处心积虑躲到外地十一年,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规定的应尽责任。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依法支付二个非婚生小孩抚养费39900元。

19955月,陈某与衡阳县界牌镇刘某相恋后同居生活,并分别于199612月和199810月生育两个小孩,20002月陈某离开刘某一直未归,二个小孩自幼由祖父母抚养至今,现祖父母年事渐高,且体弱多病,无力继续供养二个小孩。二个小孩不得已将生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但被告陈某经几次传唤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二原告生父患精神病无监护能力,而直接抚养二原告的祖父母已逐渐丧失抚养能力,作为生母的被告陈某具有抚养能力,依法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二个非婚生小孩抚养费399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扣划了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36700元,余款将继续强制执行。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