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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案件庭审中如何组织法庭调查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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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1-06-29 11:51:08 打印 字号: | |

开庭审理案件是一个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做到合法、规范,并且通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是不容易的。民商案件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中的核心环节。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要注意法庭调查的条理性和层次性。

这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尤为重要。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伤害的事实和伤害程度、治疗情况和治疗费用,各种损失赔偿请求,抚养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数额依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对此类复杂的案件进行法庭调查,一定要有条理性和层次性,要对事实情况分成几个部分进行调查,合议庭要有适当分工,这样有利于把案件审“透”把事实查清楚,旁听人员也听得清楚。

二、    要注意归纳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突出法庭调查重点。

法庭调查的开始阶段,在原、被告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之后,法官应归纳起诉状和答辩状中反映出来的伍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这样就可以突出法庭调查的重点,有利于查清案情。目前,须要避免的是开庭时没有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或者虽然归纳了争议焦点,但是法庭调查没有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如果这种情况存在,往往导致法庭调查的盲目性,将会影响法庭调查的效果。

三、    要注意处理好庭前证据交换与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关系。

对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时,首先应当宣布庭前证据交换的结果,对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在法庭上宣布予以确认。同时应说明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有异议的证据,法庭调查主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已进行庭前交换的案件,不必再互相进行证据传递阅读,即不必再进行举证,可直接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对于未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的案件,庭审调查中举证人应当说明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在举证人陈述之后,证据先交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再交给法官进行审核,认证和保管。

四、    要注意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此之外的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五、    要注意处理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的关系。

认定证据是认证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对于认证的时间、场所和程序,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笔者依办案的实践经验认为,认证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法庭上认证,另一种是庭后认证。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凡是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当庭认证的操作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及有把握当场认定的证据,在当事人质证之后当场给予认定或否定;另一种是休庭合议后,恢复开庭进行认证。对于证据较多且复杂不能当庭认证的,在庭后通过合议讨论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就是关于在裁判文书中认证的规定。

六、    要注意法庭辩论的引导和对当事人辩论观点的归纳。

开庭的实质是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公共场所,法庭调查是摆事实,法庭辩论是讲道理。因此,法庭辩论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让法庭辩论有针对性,有效率,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法官应归纳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形成的争议焦点问题,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在第一轮辩论结束之后,法官应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进行归纳。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便于要求当事人在第二轮辩论中不重复,否则,当事人会以为法官没有听清他的观点,不停地重复自己的意见;二是使当事人知道法官已经注意到他的观点,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在法庭辩论全部结束后,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有条件在法庭辩论之后可认定的,也可进行当庭认定。如果当事人有律师代理诉讼的,可要求其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代理词。

七、要注意在庭审中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是为解决当事人争议设置的,没有当事人的诉讼也就没有民事审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护,是案件审理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志。笔者认为,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是诉讼释明的问题。进行诉讼释明即使司法为民的需要,也是法律为法官设定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如果当事人懂的法律知识不多,他们对法律的名词术语、法律条文的含义可能听不懂,也看不懂,所以法官须在庭审中及时释明,依法行使释明权。二是庭审调查中对当事人的提问和引导问题。不要过分去计较庭审的方式是纠问式还是诉辩式,只要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能公正地审理好案件就是好形式。对一些不善于表达,发言说不到要点的当事人,以及一些当事人没有说到的,但对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情节,要进行必要的提问。通过提问来引导当事人的发言和成述,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的发言??拢?鄣愫??磺宓氖焙颍?梢远缘笔氯说墓鄣阕魇实惫槟桑?比唬?槟傻暮蠊??虻笔氯撕硕浴R?咀殴????脑?颍??嫉笔氯税研枰?诜ㄍド纤登宄?奈侍馑党隼础H?峭ド笥镅缘墓娣逗陀镅缘耐ㄋ孜侍狻7ü偕罄戆讣?挠镅缘比灰?娣叮??侨绻??娑缘牡笔氯宋幕?潭炔桓撸?鸵?⒁馐褂玫笔氯颂?枚?耐ㄋ子镅浴@?纾?ü偎担骸坝赡衬车笔氯顺率觥薄 “由某某当事人质证”,他可能听不懂。可以说成“由某某当事人谈意见”、 “某某当事人对这个证据有什么意见?”总之,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一定要让当事人听明白。(郭祥社)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