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司法警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司法警察任用不规范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作用与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司法警察职责是固定的,应严格司法警察准入制度,采取严格考试办法正式录用或聘用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人员作为法警。而不能临时地招用司法警察,防止队伍不稳定性,千万不能让政治素质差,专业技能低的临时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应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司法警察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录用制,一经录用或聘用,非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解除工作关系。确保司法警察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适应新时期法院审判的需要。
当前,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加之警力严重缺乏,法警队伍在进人方而把关不严,标难不一,致使司法警察队伍警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
(二)缺乏正规化警务训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数量相对稳定的情祝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制度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没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
(三)权利规定影响职务的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对采取什么形式、方法和手段有效地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承担义务主体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和司法警察无独立的决策权和选择权。这种职权倒挂,有责无权的规定,严重束缚了司法警察的手脚,造成在审判活动中保障不利。目前司法警察强制权的规定基本上是套用人民警察职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没有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在表述上采用的是“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依法采取强制手段”等笼统的概念,不仅不易理解,且在执行中更难把握。排除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百零五条的惩治性条款规定,它只能反映诉讼、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排除妨碍违法行为不能涵盖维护审判秩序和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法条上空白现象,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造成诸多保障职能的无奈。比如对怀疑某人可能妨碍司法诉讼活动的,或不够拘留条件,没有拘留必要但又有限制其行为必要的,针对这些情况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正是由于司法警察强制权规定的不明确,不科学,造成司法警察履行保障职能的被动性和依附性。因此对可以制止和预防的事件因没有相应和即使的措施酿成一些抗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重的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设想
(一)切实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
司法警察编队管理体制是依法对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进行管理。加强对司法警察人员编队管理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的目标,从而使警务人员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保证勤务完成;其次,有利于发挥警务人员的积极性,调动其主动和积极负责的工作能动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第三有利于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减少警察组织管理中的失误和不足,从而促进人员管理的科学化,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专业化、提高司法警察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队伍战斗力。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规定,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从而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造成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混淆不清,有些人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看法不一。总认为打杂事务都该由司法警察办理。有的叫干这,有的叫干那,不知听谁的好,还有的甚至认为可有可无。在法院属最低层人员,只能任由支配,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便出现了司法警察流动性大,不安心工作等不正常现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法院改革的目标中,明确了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单例管理,是人民法院改革中的一项具体措施,从而使司法警察将以自己的职务为荣,通过自己的努力也能达到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后将以自己职务为荣,通过实践总结,首先要明确司法警察与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单例管理,实行本院与上级法院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提押人犯、值庭,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拘传、拘留,执行死刑,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等八大职责。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执行死刑,也是比较特殊的,是法官不能替代的。因此,司法警察职责与法官的职责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它们通过各自的职责来完成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作为司法警察就应该履行司法警察职责,法官就应该履行法官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因此,法官与司法警察是相互依存,而不是附庸。
(二)建立专门警训机构和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木上是上岗或者入警时借用他人场地进行简单的培训。由于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很难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警务训练。而在领导岗位上的司法警察中,许多没有经历过严格系统的业务训练,一般是调入法警队后即开展司法警察工作,这样造成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却不熟悉法警工作业务,势必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有些条件差的法院根木就没进行过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而是迫于形势将此不具备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员调入法警队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造成法警队伍松散,工作起来漏洞百出。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罪犯逃脱、枪支丢失等重大工作事故,无不说明了这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立专门的司法警察训练机构,加强司祛警察警务训练基础设施建设,是打造一支具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
(三)建立激励司法警察的竞争机制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项特殊的司法任务。因此,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更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等多方面业务知识,同时还应当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由于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年轻体壮是干好司法警察工作的首要条件。因此,司法警察工作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院在鼓励、支持他们努力干好本职工作同时,更要注重关心司法警察的身体健康,还要鼓励他们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当身体、年龄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时,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同时有效的利用司法警察警衔这一特殊待遇的规定,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