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
(一)观念存在问题,对财产刑性质认识不到位。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财产刑的性质普遍认识不到位,把财产刑简单等同于行政罚款,忽视了财产刑作为刑罚附加刑的功能,重视主刑的惩罚性,忽视财产刑的惩罚性。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使财产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在量刑时自由刑的裁量标准严格而财产刑的裁量则随意性较大;在执行时对自由刑等主刑的执行高度重视,而对财产刑等附加刑的执行则缺乏认真考量。检察机关也只注重对自由刑等主刑的监督,忽视对财产刑等附加刑的监督。报应观念严重,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观念。
(二)未考虑我国国情及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经济困难或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大多数罪犯无正当职业,靠偷盗等获得生活收入。而法律规定罚金刑适用范围较宽,客观地造成了财产刑案件难以全部执行。
(三)侦查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收入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及时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侦查机关最先接触犯罪行为人,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收入状况予以同步调查、核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应及时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为法院判后执行财产刑创造条件。
(四)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不了解,财产刑的适用存在随意性、盲目性。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较大,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不了解,财产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实践中难以起到判处财产刑的效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罪犯交纳财产的能力,但是,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有侦查的职责,以致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审判人员无从查清。关于财产刑的判罚标准,最高法院也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交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对没收财产的裁量则无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判罚比例随意,数额失衡,财产刑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五)财产刑减免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刑法虽然对罚金刑的减免作出了规定,但对减免程序、减免比例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许多符合减免条件的案件没有得到减免,造成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率低下。
二、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对策
(一)强化财产刑也是刑罚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普遍认识到财产刑的性质也是刑罚的种类。不能认为,法院判处财产刑就是为了罚款,与行政罚款无异。尤其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要贯彻"既打又罚"的刑法理念,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为法院全面执行刑法的规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方面的配合,建立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专导机制。为保证财产刑的顺利执行,应建立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制度和先行扣押制度。侦查机关应对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财产状况、有无履行能力等进行调查,为判处财产刑数额提供依据,以减少财产刑“空判”现象的发生。
(三)实行财产刑保证金的判前预交。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预交财产刑保证金,一方面可作为在法定幅度刑内自由刑酌情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另一方面预交的保证金可充抵执行财产刑的数额。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得到了相当部分法院的认可,所取得的实践成果也是令人满意的,这一做法确保了很多财产刑案件的顺利执结。
(四)明确财产刑金额确定的具体标准,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刑法应规定财产刑数额的具体标准,将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明确规定为判罚依据,使审判人员在确定判罚数额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五)将财产刑执行到位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犯人在执行主刑期间主动执行财产刑,不仅说明了其悔罪的诚意,也说明了劳动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与刑法设立减刑、假释的立法目的相符合。同时也表明,财产刑与自由刑一样,对于改造罪犯有着同样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刑罚执行机关转变“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习惯思维,把敦促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刑作为监管改造罪犯的内容之一,积极参与并配合法院执行罪犯财产刑。
三、解决财产刑执行难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实行财产刑保证金的判前预交。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预交财产刑保证金,一方面可作为在法定幅度刑内自由刑酌情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另一方面预交的保证金可充抵执行财产刑的数额。三年来,我院执行罪犯到位的财产刑,70%是通过实行财产刑保证金的判前预交完成的。实行财产刑保证金的判前预交,确保了部分财产刑案件的顺利执结。
(二)建立财产刑判后移送执行机制。财产刑的判决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在判决生效后,犯罪分子如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刑事审判庭及时将案件交立案庭立案后由立案庭移送执行局执行。三年来,我院执行罪犯到位的财产刑,30%是通过建立财产刑判后的执行机制,由执行局完成的。
(三)建立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如前所述,财产刑案件执行难是法院生效裁判执行难的一个方面,造成财产刑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落后,多数罪犯既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缴纳罚金、履行没收财产刑的能力,致使许多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其亲属得不到罪犯的赔偿,罪犯应缴纳的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亦无从兑现。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案件执行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缺乏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破解财产刑案件执行难,主要是与刑罚执行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将刑事案件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对罪犯是否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我院三年来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9304件,其中财产刑未得到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案件7227件(含外地法院判决罪犯在衡服刑案件和从外地调犯案件),减刑、假释时,有6142名罪犯履行了财产刑,占上述案件的85%,有效地化解了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对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减刑、假释罪犯,我院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出具罪犯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困难证明,该证明并经开庭听证,在被呈报的减刑、假释罪犯,其他罪犯和出庭听证的检察机关无异议的情况下,才采信该证明的效力。在其他减刑条件符合的情形下,对该罪犯才能裁定减刑、假释。服刑期间与外界无通信联系、无外来邮件、无亲属朋友会见的“三无”罪犯,一般来说也无财产刑履行能力。刑罚执行机关呈报“三无”罪犯的减刑、假释,亦应当出具该罪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三无”证明并经开庭听证,在被呈报的减刑、假释罪犯,其他罪犯和出庭听证的检察机关无异议的情况下,亦才能采信该证明的效力。在其他减刑条件符合的情形下,对该罪犯才能裁定减刑、假释。对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可视为其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和确有悔改表现”,坚决不予裁定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