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熟知社情民意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做调解工作,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可实现法官专业诉讼调解与陪审员情理调解优势互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消除社会矛盾隐患,维护社会稳定起积极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提升案件调解率,笔者认为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审判工作。
一、严格选任程序,注重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坚持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出选任工作方案,细化公告、报名、审查考察等各项选任程序,严把选任关口,使尽量多的团体和行业的代表进入陪审员队伍,邀请在群众中威信高、专业知识过硬的调解能手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针对具体案情,注重人民陪审员专业优势性
法院每个干警必须尊重陪审员,杜绝“陪而不审”现象。在参与庭审、评议案件活动中,鼓励陪审员敢于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让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优势,以社会民众的视角,用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
评价,反映普通民众的声音,并充分发挥陪审员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以及知民情、懂民意、化解纠纷能力强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
在邀请人民陪审参审时,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把能否促进案件调解作为重要指标予以考量,特别是在审理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等专业性强的案件时,邀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审理。如邀请来自工会和企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劳动争议案件;邀请来自妇联的女性陪审员参加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邀请熟知青少年心理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在各自的领域里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从而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重视能力建设,注重人民陪审员审案权威性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可以采取组织培训、专家授课、旁听观摩庭审、参与调解执行、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等形式,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参审的能力。同时,注重培养人民陪审员的道德素质,使其能胜任工作,不定期发放法律资料,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化解矛盾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各陪审员调解案件及参与合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报酬,年终根据政工部门的汇总结果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并给予奖励。
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