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曹林系衡阳市蒸湘区飞速俱乐部个体经营者。2010年1月12日晚21时许,刘雷和3名朋友到飞速俱乐部溜冰场溜冰,在滑行时摔倒后,被送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刘雷颈椎(C6、7)骨折并高位截瘫,残疾程度为二级。刘雷于2010年8月5日向蒸湘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888501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刘雷在溜冰滑行中不慎摔伤,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害原因,其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曹林既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也未警示运动参与者做好防护措施,其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经该院核定,刘雷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终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1245.35元。故该院作出判决,曹林赔偿刘雷医疗费等110249元。曹林不服判决,遂于2011年3月22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