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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场内摔成二级伤残娱乐场所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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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1-07-04 12:02:03 打印 字号: | |

629,原告刘雷诉被告曹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曹林一次性赔偿黄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249元。

经审理查明,曹林系衡阳市蒸湘区飞速俱乐部个体经营者。2010112日晚21时许,刘雷和3名朋友到飞速俱乐部溜冰场溜冰,在滑行时摔倒后,被送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刘雷颈椎(C67)骨折并高位截瘫,残疾程度为二级。刘雷于201085日向蒸湘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888501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刘雷在溜冰滑行中不慎摔伤,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害原因,其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曹林既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也未警示运动参与者做好防护措施,其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经该院核定,刘雷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终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1245.35元。故该院作出判决,曹林赔偿刘雷医疗费等110249元。曹林不服判决,遂于2011322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