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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
——兼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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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1-07-07 10:05:17 打印 字号: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十分重要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肇事方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否、民事责任的分担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对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权就无疑成为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问题,我国公安部发布并于200911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第六章中用了专门一节,就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复核申请期限、复核申请的受理、复核审查等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纵观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权有了一定的重视,但该《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复核申请的受理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严重限制或剥夺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四种情形,即(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对第一种情形,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对复核权和起诉权的自由选择,是对自有权利的处分,既然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受理,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重要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就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进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受理持异议一方的复核申请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确的。而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作为上一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的理由令人质疑,对该三种情形下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剥夺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基于当事人自身认识的需要,就可以对存疑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以求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审查,排解疑惑,得到确信。以该三种情形之任意一种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都是对当事人复核申请权的剥夺。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那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行为主体是检察机关,仅以此为理由而决定不予受理事故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对事故认定的异议,不但有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假借检察机关“绑架”当事人意志的嫌疑,而且不利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或双方民事责任的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虽然相关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说这类交通事故一般为案情简单,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责任划分没有分歧或分歧不大的案件。既然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进而提出了复核申请,就说明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或责任划分有不同的意见,且分歧较大,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就应当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做法,以普通程序来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允许并受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至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插手受理调查并做出事故认定书,虽然案件的最终处理不是按交通事故来处理,但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最初受理且对事故认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部门,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就不宜中途搁挑不管,始“乱”终“弃”。

二是不利于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既然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我们对待事故认定的异议就没有理由不慎重,公安机关以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不予受理事故当事人的异议复核申请,使有异议一方的疑惑不能通过复核释然,既是对当事人复核申请权的不合理剥夺,也不利于案件事实、成因和责任的最后确认,从而不利于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重则会影响到对肇事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即使不构成罪案,也可能影响到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

三是不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由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事故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一般来讲,这类纠纷就很难在公安机关化解,往往会诉至人民法院来寻求处理。人民法院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和作出认定与否的决定,但无论法院是认可或否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都很难让双方当事人都信服。司法实践中也常有因人民法院改变责任认定或认可原事故认定意见而引发涉诉上访案件发生的现象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有较大的不合理性,涉嫌不合理剥夺事故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不利于保护事故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不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容易引发涉诉信访。我们应当充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对该条予以修改或将该条中的第二、三、四种情形从不予受理的情形中删除。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