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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故与人私奔 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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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1-07-07 10:06:20 打印 字号: | |

李某结婚22年,未想到丈夫旷某于去年11月与一女子私奔,至今杳无音讯,而该名女子的丈夫多次找李某家闹事,并打伤原告之女婿及女婿之父亲。原告无奈,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旷某离婚,祁东县人民法院在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被告系入赘到原告家,双方于1990年生一女儿。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原、被告同去杭州打工,被告仅在杭州呆了四天便无故回家与城连圩乡香花村一有夫之妇私奔外地,至今无任何音讯。此后,该香花村女子的丈夫常到原告家惹是生非,并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晚雇人到原告家将原告女婿及女婿父亲砍伤。

为查明案件事实,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516日到实地进行了调查。原、被告的两位邻居均证实原、被告婚后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现在外打工,并和原本嫁在城连圩乡香花村一云南女子在一起,该女子的丈夫曾于201011月份找到原告家扬言要在原告家过年,后被村民劝走了。今年农历正月初七,该男子还雇人将原告女婿打伤。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夫妻之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自201011月份与一婚外异性出走后杳无音讯,其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可视为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无法核实,该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协商或起诉。被告旷某经该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