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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不慎摔伤 宾馆无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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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1-07-11 08:51:05 打印 字号: | |

客人在宾馆的卫生间不慎摔倒受伤,宾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伤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依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蒋某的诉讼请求。

2010112,蒋某与丈夫阳某一起入住某宾馆。由于洗手间地面积水,蒋某穿拖鞋从洗手间出来时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为左上肢骨折。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蒋某的伤残程度为9级。双方对医疗费用的承担协商无果后,蒋某将宾馆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入住被告宾馆,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入住宾馆受到伤害,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蒋某各项经济损失39 715元。被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该侵权责任的法定义务,违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宾馆在卫生间地面铺设了防滑砖,备置了防滑垫子、防滑拖鞋,墙面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应视为宾馆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蒋某无证据证明宾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故宾馆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