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以后你否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不协助你办理过户该怎么办?这些都是近年来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彭某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21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经过协商,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1份《房屋购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坐落在灶市五一中路x号房屋, 以4328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协议书上甲方签名是艾某,乙方签名是原告之母。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之母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被告也移交了房屋及该房的所有权证。原告购房后入住该房至今。因被告有反悔之意,拒不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艾某签订的《房屋购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没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原告授权其母购买被告房屋的意愿非常明确,被告在签协议时亦明知购房人是原告,且房屋已经交付,原告已入住多年,价款已经结清,故被告主张原告本人没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应归于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仅有被告一人,没有证据证明签约时被告夫妻关系不正常,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有权处分该房产,且被告之妻多年来并未提出过异议,房屋的转让价格在当时亦属合理,故被告主张所签《房屋购售协议》未经其妻签字确认,其妻一直不知情,该协议也属无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