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一审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1年3月,被告人朱某认识了湖南省耒阳市的张某(因诈骗罪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要购买《湖南省耒阳市公路整车运输发票》,朱某便将张提供的样本交给其上线胡某(在逃),印制了4本共100份假发票,先后分两次在长沙市人民东路以每本800元的价格卖给张,得赃款3200元。2001年上半年,朱某在长沙市将从胡某处购进的、面值总额5万元的《湖南省耒阳市服务定额发票》卖给张,得赃款600元。2002年上半年,朱某在长沙市又以每份20元的价格卖给张2份《湖南省长沙市裁剪发票》、2份《湖南省长沙市餐饮裁剪发票》,得赃款80元。当年下半年,应张的要求,朱某购买了58本《湖南省耒阳市服务定额发票》,该发票尚未交给张就被公安机关缴获。案发时,公安机关还从朱某的租住房内缴获待售的假发票3590份。经鉴定,朱某购买及出售的发票均系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