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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失火被毁 承租人承担陪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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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龙   发布时间:2011-07-13 09:06: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法院审结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出租屋失火被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案。法院依法判决两承租人连带赔偿出租人因火灾所受财产损失的80%

原告赵某临街建有一栋三层红砖楼房,被告周某夫妇租赁其中的一、三层及踏步间经营摩配批发,赵某及家人仍居住在房屋的第二层。2010610日夜晚,摩配批发部一楼门市内起火引发火灾,被告周某迅即报警,原告和被告夫妇均采取了积极的灭火措施和财产防护措施。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灾扑灭后,出租屋危险性鉴定为D级,处理意见为拆除重建,原告经济损失28万余元,两被告经济损失8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夫妇赔偿其火灾损失,两被告则以火灾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电线老化这一起火原因,被告夫妇亦是受害者为由拒赔。后经当地司法所两次调解均无结果,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两夫妇租赁原告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在租赁期内,两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对承租的房屋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得承租的房屋内存在安全隐患继而引发火灾,加之两被告在出租门店内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液体,造成火势蔓延迅速,致使原告遭受28万余元财产损失,对此,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既是夫妻,又是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人,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出租屋的所有人,又居住在出租屋的第二楼,与两被告相邻多年,既知道出租屋内的安全隐患,也知晓出租屋内存在易燃、可燃液体,但既没有提醒和制止两被告,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火灾造成自己的财产受损亦有过错,故可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