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方式简便、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适用范围较广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适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中前四种情形比较明确,但第五项规定的弹性较大。大部分基层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对民事诉讼建议程序适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对有些案件该适用没有适用,不该适用却普遍适用,甚至对有些复杂案件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也随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转化存在很大随意性。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先期阶段操作,如果案件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即按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不了即转为普通程序,致使一些本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人为地延长了审理期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三是审理程序仍然存在很大的复杂性。大多数基层法院法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基本上按照普通程序规定操作,不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很难实现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受理阶段的起诉、答辩、送达等等仍然严格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未能体现简易程序的“简”性。
四是确定开庭时间普遍滞后。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之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但在实际中,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很少有当即审理的案。基本上都是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进行审理的。
五是裁判文书不能做到简明扼要。大部分基层法院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所制作的裁判文书和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裁判文书格式基本一样,文书中详细列举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并逐一分析质证认证,详细列举事实,全面透彻地进行说理,使裁判文书显得拖沓冗长,不能使当事人一目了然。
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比例。各庭送达人员在送达阶段应严格执行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除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不得适用外,其余应一律适用。
二是严格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对于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是因为审判人员自身的原因或失误,延误了办案时间,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超过了审理期限,不应允许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应作为超审限案件对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
三是加强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立案审查的法官和审判法官和送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操作规程及目的,深化简易程序传唤、送达及庭审方式的改革,简化举证、认证过程,简明扼要地制作裁判文书,突出简易程序简便的特点。要不断提高庭审艺术。高效、快捷、公平合理地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利的实现。
四是改进简易程序的配套措施。要创造性地运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类型研究制作简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填充,以减少法律文书制作时间。加大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推广,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