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赵焕碧、朱珍祥、陶祥军拐卖儿童案,虽然被告人朱珍祥、陶祥军只是在当地介绍联系买家,但也是拐卖儿童行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二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4年4月,被告人赵焕碧及其妻子(另案处理)带一名两岁男孩,从贵州来到衡山,联系了在衡山打工的被告人朱珍祥、陶祥军。赵焕碧夫妇带着小男孩住在陶祥军租赁的住房内,并要求朱珍祥、陶祥军联系买家。后朱珍祥、陶祥军通过联系村民,被告人赵焕碧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焕碧、朱珍祥、陶祥军拐卖儿童进行盈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焕碧系主犯;被告人朱珍祥、陶祥军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陶祥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