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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联系买家也是拐卖儿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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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11-07-20 08:32: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赵焕碧、朱珍祥、陶祥军拐卖儿童案,虽然被告人朱珍祥、陶祥军只是在当地介绍联系买家,但也是拐卖儿童行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二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44月,被告人赵焕碧及其妻子(另案处理)带一名两岁男孩,从贵州来到衡山,联系了在衡山打工的被告人朱珍祥、陶祥军。赵焕碧夫妇带着小男孩住在陶祥军租赁的住房内,并要求朱珍祥、陶祥军联系买家。后朱珍祥、陶祥军通过联系村民,被告人赵焕碧于2004426,将小男孩卖给衡山县江东乡一夫妇做儿子,得款11000元并予以分赃,其中朱珍祥得介绍费300元,陶祥军得介绍费5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男孩于201149被其亲生父母接走,随其到贵州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焕碧、朱珍祥、陶祥军拐卖儿童进行盈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焕碧系主犯;被告人朱珍祥、陶祥军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陶祥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