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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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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春容  发布时间:2011-07-20 08:45:14 打印 字号: | |

针对司法不公及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其中错案追究制被人们称之为保证公正司法的尚方宝剑。但错案责任追究从设立运行至今近二十年的实践里,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强烈关注。

一、现行错案责任追究的基本做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到各省、市、县(区)制定的本区域内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看,最高人民法院的错案追究标准是以程序为主要标准的,各省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衡量原则,将被上诉程序发回重审或改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判结果被再审程序所改变的案件列为错案,对做出“错案”判决的法官,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同时扣发奖金、工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   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一是错案认定难以把握。标准上的狭义的错案大多容易认定,但广义上的错案,由于种种原因,在认定上存在较多的争议,从而形成错案难以认定的现状。

二是错案责任难以追究。由于法院现有的监督机制不很健全,发现错案的渠道不是十分顺畅,法官一定程度上也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去独立地承担责任;上级法院往往会顾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对一审错案尽量在二审调(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尽量在最小范围内修改原审判决,或者干脆为避免重大改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部分案件在判决前,曾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过,以此而作出的判决实质是一二审共同判决的结果,一旦发现为错案,纠错难度自然增加,错案责任更是难以追究。  

三是错案责任不敢追究。在不少地方,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直接改判,或者被发回重审,都可能被视为错案,而这种错案一旦超出所在法院制定的数目标准,该名法官甚至他所在的法院都会因其错案数量超标而受到直接的影响,致使“错案”认定难动真格。

四是错案责任疏于追究。实践中, 一般只注意了对错案进行纠正,而忽视了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追究,或者责任追究无关痛痒,流于形式。
三、现行错案责任追究问题与不足的成因

一是过分强调后果,导致法官和法院难以负担错案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制过分强调错案的后果,而不去区分造成错案的原因,发生错案一旦被追究责任,不仅法官的形象受损,法院的业绩也会受到影响。这样,一方面加重了法官办案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也会使法官和法院产生尽量规避错案的心理,即使有了错案也不愿意纠正。

二是范围不明确,导致错案追究难以深入开展。决定错案追究制预期效果的关键在于科学界定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而错案的命题本身就隐含着一个为大众自觉或不自觉接受的先在理论,即一个案件只能有惟一正确的判决。但是什么又是惟一正确的判决呢?就错案而言,除少数徇私枉法、有意违反法律的情况外,大多数疑难案件在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认定上都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而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能是客观事实,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法律拟制或者推定的真实。这种推定永远也不可能等同于客观真实,于是对于超出证据的客观真实的部分,法官不能负责。

三是程序不合理,导致错案追究制度欠缺正当性基础。现实中由于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错案追究程序,而是主要依靠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来追究,这在逻辑上没办法解决“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问题。

四是法官自身权利保护不足,导致法院和法官对错案追究制度产生抵触。目前我们没有对法官的权利保护予以足够关注,在这一前提下强调错案追究,必然遭受来自法官内部的天然抵抗,许多法官明哲保身,认为“干得越多,出错越多”。                    

四、   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的对策与建议

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放在司法改革和整个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中去考虑。也许更为重要的,不是错案追究,而是如何尽力建立一套理性的司法体制和定错机制,以减少错案甚至防止错案。

一是分清造成错案的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表现为法官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对于这种行为造成的错案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对于依法办案,但是受客观事实、证据,以及认识能力和技术手段所限等形成的错案,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法官行为本身并没有违法,法官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那么就不应当追究其责任。

二是必须明确法官的免责权,谨慎进行责任追究。司法活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办案不是标准化生产,而是极其复杂的智力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且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不能杜绝错案的发生。因此,只能在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出现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启动责任追究,明确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享有豁免权,而且要给予法官一定的申辩权。

三是必须建立完善的错案追究程序。建议设立统一的法官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举报,行使调查权,追究法官错案责任。

四是相比“错案追究”,违法违纪追究或许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错案追究更加强调结果,具有客观归责的意味,在很大程度上是显失公正的,而实践中我们应更加注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无明显的违法违纪现象,侧重过程本位,提高操作性。对于法官而言,也具有更大的公正价值。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