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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致残疾 友情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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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声华   发布时间:2011-07-25 08:3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白果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劳资双方在法庭主持调解下,握手达成调解协议。

201076,被告冯某某雇佣原告周某某到其承包的工地做事。次日,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左眼受伤致残废,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该事故损失共计46959.3元。事后,在当地村干部组织调解中,被告承认原告受伤是实,但辩称造成原告伤情扩大并致残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不及时住院治疗,只同意支付原告3700元。由于双方坚持己见、分歧较大,多次调解均无结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鉴于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经原告之弟介绍,受雇于被告,原告家庭条件困难等案件实际情况。因此,法院采取了背靠背调解和友情调解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邻居感情关系出发,大做人情文章,营造充足人情氛围。本案的承办法官杨文龙副庭长找到原告,谈被告不是赖皮之人,从来没有否定该事故存在,假设身份,转变角色,换位思考,原告没有为被告创造价值,被告有抵触情绪是正常的事情,缓解原告对被告的敌意;原告自身有过错,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情的扩大,降低其期望值;邻居也是缘分,珍惜缘分,拉近原、被告的心理距离。对被告谈,原告在雇佣期间活动受伤并治疗的事实,原告家庭经济现状。经过办案人员反复、耐心做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让互谅原则,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再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来源:衡山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