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地处湘南丘陵地区,属典型的以农为主的农村县。该县辖23个乡镇,祁东县人民法院在县境内的东、中、西片设立了七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管辖驻地附近数个乡镇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小量刑事自诉案件。2011年1至6月,该县七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362件,其中离婚案件263件,占总受案数的72.65%,其它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解除同居关系、变更抚养关系等)案件7件,占受案总数的1.93%,商事纠纷案件43件,占受案总数的11.88%,其余案件分别为相邻权纠纷案件、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共49件,占总受案数的13.54%。在此之前的2010年至2006年5年中,该县七个法庭所受理的案件类别基本一致,且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例均在70%左右。经调查发现,衡阳市除城区法院外,其他七个基层法院的农村法庭多年来受理案件的类别构成与祁东县农村法庭受案情况基本类似。据此,笔者谨对农村法庭受案特征与法官办案对策做一粗浅的分析,以期对促进农村法庭工作有所俾益。
一、农村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近几年来衡阳市农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别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法庭受案情况反映出如下四个特征:
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主导地位。从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法庭所受理的全部案件中,以离婚案件为主的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占据了主导地位,基本维持在70%左右的比例。
二是因建房、放水等原因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这类案件从受案数量和比例上看,仅次于婚姻家庭类纠纷,约占13%左右。
三是债务纠纷几乎成为商事案件的全部内容,且系农村法庭受理的第三大类案件。据统计,农村法庭所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大多为债务纠纷,且其中又以银信部门作为原告向借款人提起还款诉讼的为主。如祁东县人民法院的七个农村法庭今年上半年受理的43件商事案件,就有40件系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向借款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从农村法庭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看,该类案件属于农村法庭受理的第三大类案件,比例基本维持在10%左右。
四是非婚姻、债务类纠纷案件往往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大。这类纠纷案件即上述第二类因建房、放水等原因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较深的矛盾,且利害攸关,发生纠纷后大多寻求过乡镇村组干部的调处但仍未能解决,诉至法庭后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二、农村法庭法官办案应当采取的对策
针对农村法庭受案情况反映出的特征,笔者认为农村法庭的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着重采取以下五个主要方式:
一要采取调解为主的方式,致力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农村婚姻家庭稳定与否,不但事关一个家庭人员的幸福,而且对于社会的基本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一个纠纷家庭的兴和与败离与法官的工作深入与否至关重要,调解处理该类纠纷,会使家庭矛盾、夫妻矛盾得到化解,让老有所养,幼有所爱,天伦之乐得以重续,即使是调解离婚,恩怨夫妻也好合好散,诸多事宜得以妥善安排,矛盾也不复存在。而相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等非婚姻家庭纠纷,则大多发生在邻里乡亲之间,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轻则会引发当事人上访,重则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如果处理得好,能够通过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促成调解,不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而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实践证明,对于上述案件,只要法官秉公执法,只要法官的工作深入细致,很多个案都最终以调解结案。因此,作为农村法庭的法官,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作为自己办案的主要方式,竭尽全力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
二要采取巡回办案为主的方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由于农村乡镇的划分和基层法庭的配置并不一致,大多数法庭都管辖数个乡镇的案件,很多偏远农村的村民要到法庭来打官司十分不易。有一些案件,如相邻纠纷案件、排除妨害案件等又往往需要法官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还有一些案件,在调处过程中甚至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亲友或者当地村组干部协助做思想工作。基于上述种种情况,就要求法庭的法官舍弃坐堂办案,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角度、从便于案件处理和矛盾化解的角度,经常深入农村村组、田间地头、村委会居委会巡回办案。如近几年来,祁东县法院大力开展巡回办案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0年该院各法庭共巡回办案212件,巡回办案率32.9%,其中有18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高达86.3%。今年1至6月份,各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301件,其中巡回办案154件,巡回办案率达51.16%,巡办案件中调解结案111件,撤诉15件,巡办案件调撤率达81.82%。因此,作为农村法庭的法官,应当向马锡五同志学习,经常深入乡村调查研究,把巡回办案作为主要的办案方式,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三要采取走群众路线为主的方式,借助外力办案。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是我们党历来强调的工作方法。法庭法官深入农村巡回办案,要充分依靠群众,借助群众力量处理案件。对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相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要从群众中听取意见,更要吸纳当事人的亲友、村组干部协助做矛盾化解工作,做调解工作。事实证明,许多矛盾比较激化的民事纠纷,在外部力量的协助下得以调解处理。如黄土铺辖区年近八旬的周某、王某夫妇与同村八旬老翁张某及其子女为琐事两次发生纠纷,双方互有损害案,经镇村干部调解无效,矛盾不断加剧。黄土铺法庭受理后多次深入村组和当事人家庭了解情况,邀请双方亲友协助做工作,悉心调解,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四要采取办案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为主的方式,大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农村法庭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而要把办案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以案说法、借案普法,送法上门,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大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五要采取走访为主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法庭各项工作。要安排时间或借下乡办案之机,大量走访当地群众,广泛听取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提高法庭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