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大家不乐意提起的沉重话题。随着农村经济结构和人员流动的变化,诸多因素致未成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水溺玩童已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据某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1年这三年期间受理的水溺儿童案件数量看,2009年受理该类案件2件,2010年受理该类案件3件,截止2011年7月该基层法院已受理4件。这还不包括各基层政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案件数。由此看来,事件发生不仅仅是使少部分受害家庭增添了嘶声裂肺之苦、痛失爱子之难,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和谐关系得到了破坏。由是观之,有效分析、预防和遏制该类案件的发生刻不容缓。
发生水弱玩童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留守儿童增多,缺乏监管。根据对中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断,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在农村全部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的家庭中,大多是隔代监护,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看守。事实上,受老年人活动能力、教育能力的局限性,加上小孩的天真顽皮、“天不怕地不怕”的本性,小孩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根本保障。其次,农村水利设施滞后。农村山塘、水库、鱼池的堤坝大多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修建的“泥”坝,它因经受了常年的风吹雨打、洪水冲刷后变得凹凸不平、“遍体麟伤”,这给农村小孩上学、放牧带来了安全隐患。第三,人为因素也是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人们在河道、河床肆意挖沙、取沙,使得原本平整、有规则的河道变得深浅不一,水流的速度得以改变,就是识水性的孩童在河道内戏水游泳也很难因水流速度的变幻莫测而保证不遭厄运。二是人为的取土成坑未及时修复后积水成潭,给小孩增添隐患。第四,水域区的管理部门未尽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如在水域区未设置诸如“严禁下水游玩、洗澡”之类的安全警示牌和未增设安全栏网等设施。第五,农村特有的地容地貌也会引发悲剧。秋夏之际,堰坝上长满了杂草,参差不齐的茅草将水的四周环绕,几乎将整个水边沿掩盖,加上长时间的干旱、日晒,土壤较为松驰,小孩一不小心就会被“骗”,不慎跌入水中。
痛定思痛,我们不能只是感叹生命的逝去。水固然无情,人却有庞大的理性,能够制止或减少悲剧的发生。应该加大对“当事人”本身的安全教育力度,培养其避免危险的意识,可以探索在全国各中小学增开“涉水”安全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增设游泳实验课程,适当传授自救防范措施。在留守儿童较集中的地方,多集中开展一些小孩子喜闻乐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减少农村小孩单独外出的机会;加大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量,迅速修复水毁工程,对山塘、堰坝、河床、桥面等予以硬化,消除一些可能给小孩带来安全隐患的因素;取沙单位、取土人、其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在停止生产作业后,即时做好善后工作,比如在施工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用护栏圈其四周;基于季节的特殊性,在高温季度,为防止未成年人“下塘洗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特定人员在水库、河床、堰坝等水域区加强管理,监视、严加看守,采用劝告、警告等惩罚方式阻止玩童下水。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造就小孩的安全成长环境,责无旁贷,让悲怆、缠绵的苍凉成为过去,让欢乐、幸福的阳光洒满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