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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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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青松  发布时间:2011-07-27 08:49: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基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呈上升之势,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80%以上,占用了法院大量的人、财、物及司法资源。从笔者近15年的法官经历来看,认为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最难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处理问题,因房屋属不动产,价值大,争议大,特别是农村房屋难以变卖,这类问题表现更为突出。

法官在离婚纠纷中处理不动产房屋的基本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由于法官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及社会阅历不同,不同法院及不同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房屋处理问题千差万别。例如某法院在审理一对农村夫妻离婚案件中,因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老家共同兴建了两层住房一栋,因双方争执较大,法官一时难以抉择,干脆来个“一不做、二不休”,学学外国法官的模样,判决原、被告各住一层,女方住第一层,男方住第二层。结果是男方离婚后另带别的女人回来,女方心生忌妒,不是今天锁门,就是明天在通往二楼的楼梯踏步上浇大、小便,没过几天就打架,怨声载道,更是弄得当地派出所经常出警。还有某区法院在处理一对夫妻离婚案件中,对原、被告都不愿放弃又不愿折价补偿的房屋,判决归原、被告共同所有,且双方均享有居住权。结果男女双方再婚时,因经济困难,条件有限,无力购买新房再婚,于是双方就都在原房屋中布置新房再婚,同在一屋檐下生活,尴尬至极。

因法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处理较为棘手,所以上述情况绝非个案。虽说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是困扰司法审判的现实问题,但笔者以为,处理此类问题,除法官需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操作外,更多的是需要一份责任心及耐心。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屋问题,笔者建议根据城市及农村的不同,应区别对待,城市房屋因出售较易,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宜作价评估拍卖,由原、被告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以免闹出笑话。农村房屋因受地理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法院进行查封、拍卖难以行得通,而且当地百姓受封建思想、当事人家族势力等影响,根本就不敢购买。所以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法官应多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多做当事人的疏通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多了解法律,明白事理,能协商拆价补偿的就拆价补偿,不能拆价补偿的也可劝说当事人放弃所有权,无偿赠与给小孩,尽量不要照搬法律,走查封、拍卖之路。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