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祁军于2011年3月28日,3月29日,3月30日,3月31日先后4次携带作案工具从常宁市城乘车窜至位于盐湖镇官冲村4组月形山上和盐湖镇盐湖村8组凿梅山上的常宁市移动分公司盐湖基站,分别窃取电瓶2个,避雷针电源数根,空调主机3台销赃所得款122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753元,造成24756户移动用户信号中断19时05分。
法庭认为:被告人杨祁军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正常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通讯中断,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杨祁军曾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减刑释放后仅两个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祁军归案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