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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合谋施诈骗 慎被失主正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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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1-07-27 08:52:40 打印 字号: | |

719,常宁市法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陈民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49日,被告人陈民荣与“阿华”、“阿红”(均身份不明)合谋到常宁市罗桥镇行骗。当日上午三人来到罗桥,由“阿华”在罗桥邮政储蓄所踩点,盯上了正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被害人蒋某。嗣后,陈民荣与蒋某搭讪,请其帮忙带路到罗桥中学找老师。“阿华”则在学校门口接应,告知老师人在板桥镇。陈民荣遂答应付200元酬劳请蒋某及“阿华”带路到板桥找老师谈药丸生意。到板桥镇后,“阿红”以老师不在,自己系其儿媳妇与陈民荣等接应。陈民荣以老板要汇款过来需借用蒋的存储卡为由,套取了蒋某的卡号及密码。之后再由“阿红”以可以让“阿华”及蒋某赚取差价为诱饵,从蒋某处骗得邮政储蓄卡及现金600元,并由“阿华”用该卡从板桥邮政储蓄所取走现金9500元。事后陈民荣分得赃款3100元。同年415日陈民荣等欲再次到板桥镇行骗时被蒋某发现并扭送到板桥派出所,案发后赃款10100元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民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信用卡并冒用、骗取现金9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故可对被告人陈民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