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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治伤者后逃逸 交通肇事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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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1-07-29 08:19:08 打印 字号: | |

 骑摩托车撞倒路人,在过往群众监督下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担心费用过高,悄悄溜走。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了被告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赔偿匡某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30831.30元。

    2011年1月1010时许,蒋某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沿耒阳市蔡伦中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世纪佳人婚纱店门前,将龙某撞到。见龙某倒地,蒋某即拨打120,并陪同龙某到市人民医院,但因担心治疗费用过高遂逃离,并将手机停机,龙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龙某的伤痕符合机械性暴力作用所形成,死者由于头颅受损,脑组织挫伤出血死亡。

    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的行为给匡某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831.30元,应当赔偿。被告人蒋某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