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成就美好姻缘,男方给付女方彩礼,“过门”生活后分手,婚约彩礼是否当返还?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宣判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原告部分彩礼。
李某与严某系同村村民,农历二○○五年十二月底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次年正月初二,严某到李某家“看当”(意即了解其家庭情况),李某及父母给付严某见面礼金999元和其他亲属大小不等的红包共计1100元。同年正月初四,被告严某按当地习俗“过门”,李某经介绍人之手给付严某母亲龙某彩礼款6000元、严某聘金2016元。此后,李某与严某同居生活,后因结婚登记一事发生矛盾。2007年7月16日,李某与被告严某分手,在介绍人的见证下,严某出具了一张愿意返还李某彩礼9000元的分手欠条。尔后,被告严某返还了原告方1000元。余款经介绍人及村干部多次做工作,严某和龙某拒不返还。原告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严某、龙某共同返还彩礼10015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双方赠与物,如属贵重物品和大额彩礼在解除婚约时应酌情返还。李某请求严某、龙某返还婚约彩礼,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婚约财产返还的范围及数额,原告李某给付被告严某的大额红包、聘金和结婚彩礼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属于应当返还的范围;原告李某给付被告严某亲属的小额红包,系一般性的赠与行为,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可不予返还。鉴于被告严某虽未与被告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与被告李某在一起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故对彩礼数额酌情予以返还。因二被告系母女关系且均经手本案婚约财产,故负共同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