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放火案件,依法判处了被告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余某于2004年6月在耒阳市红卫煤业公司里王庙矿家属区的一栋3层楼普通楼房中购买了第一层的一套住房,并居住在此。
2011年1月11日20时,被告人余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李某发生争吵,为宣泄心中不满,被告人余某用打火机将母亲床上的尼龙蚊帐点燃,不一会房内便燃起大火。后红卫救护队及红卫里王庙矿综治队赶来救火,周围群众也自发组织进行灭火。被告人余某见状便手持装满硝(经鉴定主要成分为氯酸盐炸药)的啤酒瓶威胁前来救火的人说:“谁去救火,我就炸死谁。”后被曹某劝开。被告人余某便趁乱离开现场。后大家经过一个小时扑救终于将火扑灭。经鉴定,此次大火共造成经济损失2221元。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白沙分局红卫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余某赔偿其母亲李某财产损失2600元,房屋修缮费2000元。李某及其邻居和红卫里王庙矿对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法律,因家庭琐事与母亲争吵,就点火焚烧家中财物,并持装硝的啤酒瓶制止他人救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余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邻居及住所所在单位的谅解。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余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