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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导致车辆贬值 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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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1-08-01 09:34:24 打印 字号: | |

近期,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认定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判令事故责任方某运输公司及丁某赔偿陈某车辆修理费40568元、车辆贬值损失36500元、车辆评估鉴定费3500元,合计80568元。

去年3148时许,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操作不当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全新)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344Km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陈某申请有关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确定陈某的货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为36500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就将丁某,肇事车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丁某、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其车辆修理费40568元、车辆贬值损失36500元、车辆评估鉴定费3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与某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并确定陈某的全部损失为80568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依评估报告确定为36500元。

法院认为,依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且登记车主也为某运输公司,因此,某运输公司及丁某对陈某的损失80568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