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让受害人亲属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超过法律规定赔付标准先行对受害人受害人neban进行了赔付,后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超额赔付部分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原告彭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9月,原告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79岁的李某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祁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受害人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核定实际损失为82000元。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原告按照车辆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自愿赔付了李某家属1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彭某与保险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应以被保险人依法核定的实际损失为准。对原告彭某超额赔付部分,保险人没有赔偿义务。据此,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彭某各项损失82000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