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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碰撞大打出手 致人轻伤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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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素宝   发布时间:2011-08-08 09:03: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南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

    颜某在南岳某网吧下机后,与同伙王某、龙某(二人均在逃)一起沿楼梯步行下楼,被迎面上楼的旷某无意间碰撞了受伤未愈的右手。颜某当即与旷某发生口角,进而与王某、旷某一同殴打旷某,经被群众劝说仍不罢手,打电话召唤同伙送来铁棍,持铁棍继续殴打旷某,并将其踢翻在地踹其头部,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头部大量流血。经法医鉴定,旷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南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