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何某、罗某、彭某、张某等14人聚众斗殴、故意砍伤执法民警一案,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至4年,并赔偿受伤民警雷庆辉医药费等损失。
当晚衡东方的罗某某多次打电话到衡山方的彭某手机上,约好双方在衡山大桥处斗殴。由于彭某等人未去,被告人何某、罗某等人就在衡山县城到处寻找,并打电话质问彭某等为何不敢来。衡山方的“猴子”见对方多次打电话要斗殴,便也准备了砍刀。9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彭某得知对方的几个人在一网吧外,便每人拿一把刀去寻找,在一网吧外看见对方人员后,便持刀追砍杨某等人,致杨某轻伤。得知杨某被砍伤后,何某、罗某等人驾驶三菱车、摩托车、租乘的士车也到处寻找张某、彭某等人。
何某等人在多次往返找人过程中,被驾驶民用车辆的衡山县公安局反盗抢特别行动队副大队长雷庆辉等巡逻民警发现。雷庆辉及同事陈昌平等人在衡山齿轮厂附近将的士车拦下,表明警察身份并对车上人员进行盘查。但的士车上人员仍拿刀朝站在车外的雷庆辉乱捅,被雷庆辉用警棍拦住。同事陈昌平见状朝天鸣枪示警,并对从的士车上下来逃窜人员进行追捕。雷庆辉控制车上人员,这时康某驾驶三菱车赶了过来并直接朝雷庆辉撞来,并2次将其撞倒在地,三菱车上罗某等人下车并持刀砍伤雷庆辉,何某等人持砍刀将民警驾驶的民用车辆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杨某、雷庆辉的伤均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部分被告人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庆辉自愿达成一致协,赔偿了雷庆辉部分损失并取得了雷庆辉的谅解。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罗某、彭某、张某等14人为了私仇宿怨、争霸一方,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相互斗殴,并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庆辉产生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由直接侵权人何某、罗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