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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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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 利   发布时间:2011-08-08 09:06:58 打印 字号: | |

法院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不仅是学界的共同呼声,而且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举措与文件规定,落实为各地各级法院的具体实践。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和价值。没有公正,司法也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裁判文书的公示对司法公正无疑有一种保证或促进作用。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辩论观点的归纳,是对法院裁判观点形成的逻辑阐释,是司法过程的最终载体。故裁判文书公示不仅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也将法院的司法过程、司法结果置于社会所有公众的监督、审视之下,接受公众的评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有利于宣传法律法规,树立司法权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发挥其作用。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活动的真实、完整记录,是国家法律具体实施的重要平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一份民事裁判文书,辩法析理,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最终载体;一份刑事裁判文书,则是罚恶扬善,弘扬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力工具。故公示裁判文书,以案释法、以案讲法,能给公众最直接的体会,明白法律所保护及所禁止、所惩罚的行为,进而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制度。

三、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正确引导民意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的结晶,除了最终给当事人一个输、赢的结果外,本身也还具有两大价值,即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引导和对社会公众行为引导的价值。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引导,即尽量做到同案同判,司法统一。同时,裁判文书的公示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裁判文书的公示增强了法制宣传,据此,人们可以通过公示的法律文书,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属于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有利于提高文书质量,加强审判水平

裁判文书记载了法院整个审判过程、审判环节等审判程序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纠纷的处理结论等审判实体问题。将裁判文书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审判程序合法、规范地开展,实体问题公正、正确地处理,杜绝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的产生,促使审判水平的提高。这最直接的体现是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同时,公示可以促进法官工作责任心的进一步增强,工作态度的进一步端正。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内容做详细具体的规定,裁判文书在上网公示的同时,有时也会使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因诉讼而遭到泄露,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法院的基本职责和职能,如何在让裁判文书上网的同时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遵循谨慎公示原则。裁判文书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

涉及到个人应受到保护的信息,故对裁判文书的公示,我们应纠正对所有文书均应予以公示的做法,公示才能符合司法透明的观念,而树立文书公示应当谨慎的观念。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公示,涉及隐私的、商业秘密的或涉及未成年的均应排除在公示范围外。其次,公示的法律文书应当剔除个人在法理上值得保护的信息,如确切的住址,身份证号、姓名等等,以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再次,公示时,可对公示的法律文书予以恰当的处理,公示主要内容,而不是将裁判文书内容全部照抄照搬。

二、遵循统一公示原则。现在裁判文书公示的现状可以概括

为各自为政、良莠不齐。基本上由各地法院自己公示生效的裁判文书,公示的时间及法律文书的类型均具有随意性,法律文书质量也存在差异。这不利于实现裁判文书公示所应带来的积极效果,故有必要将法律文书公示置于统一原则之下:统一公示部门,各级法院可将拟予公示的裁判文书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公示。统一公示平台,力求将生效裁判文书由一个口子公示出去。现在全国相当多的法院均建立自已的网站,对自己的裁判文书予以随机、随意的公示。这一方面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因为公众对一些公示平台并不熟悉,也不利于真正达到公示的目的。统一公示制度。现在已有法院对其裁判文书的公示如网上公示单独制定了一些规则、制度。这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裁判文书公示的统一指导、规范。据此,有必要由最高院制定相应的公示制度,以指导、规范裁判文书公示,保障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申请查询制度。申请查询制度,指的是对生效的裁

判文书,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宣判的以外,任何公民均有权向相关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的制度。据此,公民只要需要均可得到依法可得的生效判决,保证司法最大的公开。同时,在申请查询时,法院可告之注意对裁判文书中所涉的公民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保护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同样可以达到司法透明的目的。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