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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法院受理首起“扒窃入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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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辉  发布时间:2011-08-08 09:14:09 打印 字号: | |

提到扒窃,人们无不深恶痛绝,不过现在的小偷也难当了。今年5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昨天,笔者从耒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受理了首起“扒窃入刑”案。查实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一部价值556元的手机,被依法移交法院判决,王某也因此成为了耒阳“扒窃入刑”第一人。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扒手的处理是劳教或治安拘留,对扒窃的打击力度有限,关上十几天可能就放了,小偷又重操旧业,对老百姓的危害很大。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量刑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意味着如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扒窃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