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因怀疑妻子红杏出墙,与刘某有染,遂一直伺机对刘进行报复。2010年9月1日7时许,段某在耒阳市南京乡一工地做事时,遇见刘某,便纠集四个年轻“奶崽”(在逃),强行将刘押上一出租车,带至一采石场内,并指使四年轻“奶崽”对刘进行殴打。刘某因无法忍受段某等人的殴打,被迫出具一张五万元钱的欠条给段某。段某拿到欠条后,又指使年轻“奶崽”对刘进行殴打,自己也找来一根木棍殴打刘。直至14时许,段某等人才将刘释放。刘遂即报案。段某得知刘报案后,将欠条撕毁。刘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段某进行了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因怀疑刘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逼迫刘向其出具一张五万元的欠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纠集他人,并具体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刘某及时报案,刘某并未实际支付段某现金,段某犯罪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段某因怀疑刘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而对刘采取过激行为而犯罪,其主观恶性小。段某得知刘报案后,将欠条撕毁,是放弃索要未得到的五万元的行为,有悔罪情节。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