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原系九禾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经营部的会计,2009年9月16日至2010年1月26日间,趁经营部出纳调整频繁,业务不熟,财务管理混乱的机会,以经营部需交所得税和取备用金的名义,先后分五次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从银行支取现金192123.20元,并将到手赃款挥霍一空。
蒸湘区法院认为,张光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光明原系九禾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经营部的会计,2009年9月16日至2010年1月26日间,趁经营部出纳调整频繁,业务不熟,财务管理混乱的机会,以经营部需交所得税和取备用金的名义,先后分五次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从银行支取现金192123.20元,并将到手赃款挥霍一空。
蒸湘区法院认为,张光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