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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筹网资应入狱 法官用 “刑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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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1-08-09 08:11:31 打印 字号: | |

724,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李光喜、曾庆华、黎平、高光明、郝晓峰皆为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主犯李光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曾庆华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1325,李光喜等五人苦无费用上网,便决定“弄点”钱来。五人行至衡阳市蒸湘区某地时,见到凌杉、凌莉和凌霄(均为未成年人)前往学校,便威胁三人交出财物,共抢走三人现金16元。得手后,五人又对路人彭畅(未成年人)进行殴打并欲实施抢劫,所幸被一途经此地的摩的司机发现并制止。此后,五人在一座小桥旁见到张辉(为未成年人)经过,黎平上前将其拖至路旁的另一条小路上,高光明手持刀具威胁张辉抢走现金110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李光喜等五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李光喜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四人为从犯。案发后李光喜的父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了谅解,五人住所地村、组、居委会亦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帮教。考虑到五人均为未成年的住校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故依《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决定。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