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方向骤然失灵,引发交通事故,车主在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摩托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赔偿车主80%的经济损失。
2010年5月31日,刘某在谭某经营的平顶山隆鑫三轮车店购买了一辆豪鹰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HY175ZH,由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刘某为该车办理了行驶证,并取得车牌。购车后,刘某在车上加装了铁制雨棚。同年7月12日,刘某驾车途经风石堰镇和平村11组路段时,该车机械龙头前叉发生右前轴螺帽脱落,右边减振器脱离前轴,造成该车驶入路旁房屋,致使在房屋阶基上的屋主刘某华左腿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祁东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勘察,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的发生系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机械右前螺帽脱落,右边减振器脱离前轴而引起,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刘某和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华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并兑现了赔偿款。尔后,刘某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谭某和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同年10月25日,谭某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肇事摩托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该产品质量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摩托车前轴螺杆材料和加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存在设计缺陷,是导致前轴螺杆螺纹损坏和螺母脱落的主要原因;用户使用中未及时按照《豪鹰牌正三轮摩托车使用说明书》关注前轴螺杆紧固螺母松动,是前轴螺杆损坏和脱落的次要原因。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未能履行保证其进入市场的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义务,给原告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某既可以请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请求销售者赔偿。原告刘某加装雨棚的行为对摩托车的驾驶性能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请求被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和谭某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刘某在驾驶摩托车之前,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原告对摩托车的各类紧固件、连接件和调节件进行检查,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