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沉湎于传销,结婚5年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却只有3个月。无奈之下丈夫谢某一纸诉状将妻子胡某某告上法庭。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谢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做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东相识恋爱,2005年生一男孩,2006年2月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同往广东打工。2个月后,被告离开原告,至今未归,夫妻间无任何联系。原告也曾到过广东并多次到被告娘家找寻过,但均无结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衡山县人民法院白果人民法庭的干警到被告湘潭县的娘家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告母亲董某某证实,被告胡某某为了赚大钱,参与了传销活动,曾多次打电话劝其父母参加,并高喊传销口号。被告于2006年10月份外出,至今未与娘家联系,原告也曾来找寻过,但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其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2个月,被告无故离开原告,致使夫妻产生隔阂。2006年10被告再次外出,夫妻分居至今已逾4年,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案的公正审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