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系一哑巴,家庭住址和姓名均不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代为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衡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衡山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与被告唐某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唐某某赔偿62000元,此两均款由原告衡山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代为保管。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唐泽华负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事故受害人为无名氏,无法确定权利人,原告可代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名氏因身份不明,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之规定,可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