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统计人员不够专业。司法统计工作需要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即会计算机应用又会统计工作,还得对审判业务精通的人员。而大多司法统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有的还交由临时工作人员负责,且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要么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要么是个人的法律知识欠缺,致使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就我们衡阳两级法院而言,除中级法院有专职司法统计员外,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员都是兼职的,这些兼职的司法统计员主要由各庭局室的内勤负责此项工作,由于内勤人员经常更换,加上各级法院很少举办司法统计培训。所以,这些兼职的司法统计人员工作起来比较吃力,在司法统计报表中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司法统计设备不够先进。在信息化办公的大环境下,司法统计已经告别了手工填报、汇总的时代了,每个法院都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1台。截止目前我市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虽全部用计算机,但基层法院和法庭未建立起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更不可能将全市法院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的收集、运输等纳入网络系统管理。同时,本院内部业务庭有的则仍然是手工填表,然后再由统计员输入计算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领导决策的需要,最高法院对司法统计相关指标和报表内容将进一步修改和增加,司法统计的汇总方式也将进行修改,法院统计数据内容日益增多,旧的硬件设施早已无法满足法院日常数据的统计。三是司法统计机制不够完善。司法统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很大程度上和现行机制有关。现在的机制中惩罚大于激励,多数法院对统计数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做为年底的考核标准;而奖励却寥寥无几,与在审判一线的干警相比待遇很低,不平衡感油然而生。在这样的机制下,统计人员怎么能安心工作,看不到工作的美好前景,就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想要改变这种状况,机制改革则首当其冲。四是司法统计分析不够深刻。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最后阶段, 也是实现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关键。然而,相当部分法院司法统计员对统计分析的基本格式尚未掌握,部分文字功底不高,法学理论水平欠缺,只局限于对数字的简单罗列,没有更深入地透过数据去分析问题,没有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建议
一是切实增强统计人员的素质。一方面是要抓好岗前培训。各级法院要严格司法统计员岗前培训制度。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司法统计员的在岗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做好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员的知识更新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搞好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员的培训学习和组织交流活动。
二是切实增强硬件设施的配备。随着统计方法的不断进步,现有的硬件设施无法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各院应配备符合统计工作、审判流程管理需要的专用计算机,以保证司法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和数据安全,并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充分使用最高法院技术部统一开发的计算机管理软件,以避免重复劳动。
三是切实完善统计转化机制。两级法院一要确定统计分析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明确各院统计分析的撰写人;将统计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出硬性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并实行定期通报;紧密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开展统计分析,把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专题、综合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四是切实加大奖惩力度。对抓各项统计制度取得突出成绩的法院,要及时予以表彰。同时,对抓落实不力的法院,要坚持原则,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要增强统计人员的责任心,使司法统计机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于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专职司法统计员应当列入审判人员序列,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业务庭审判人员同等待遇;对一些司法统计工作做得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司法统计员要及时提拔重用,充分调动广大司法统计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