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用他人遗失信用卡取款 系信用卡诈骗罪
分享到:
作者:廖朝晖 贺炳仁  发布时间:2011-08-16 09:39:49 打印 字号: | |

捡到他人信用卡,套开密码共取款十一万多元,以为发了横财,结果是犯信用卡诈骗罪,落得个人财两空。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汪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331,小汪、小宋(均另案处理)在中国农业银行附近捡到被害人黄某某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二人到中国农业银行一ATM机上套开密码,取款2000元。随后,小汪将捡到的银行卡套取密码取现的事先后告诉了其母亲唐某某(另案处理)和其父亲即被告人汪某某。41凌晨,汪某某驾驶小车载唐某某、小汪、小宋赶到中国建设银行一分理处,由唐某某持捡来的银行卡分八次在建行的ATM机上取出现金20000元,后银行卡被吞。汪某某先后要小汪、小宋去取出被吞的银行卡,但均未能将卡取出。当天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到建行营业所,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将被取款机吞掉的银行卡领走,后又一人持该银行卡到湘潭县两个农业银行营业点分三次共取款90000元现金。201149,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412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200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汪某某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网上通缉犯的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根据汪某某的举报,将网上通缉犯抓获。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羁押期间举报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